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宝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3-05-19 17:15:05      点击:

.采购条件

    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宝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项目资金全部已落实,预算金额900000.00元。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宝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编号:0617-2392XZ1063

2.项目名称: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宝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预算金额:人民币900000.00

4.最高限价:人民币900000.00

5.采购需求:宝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采购,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队站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道路等方面平面规划。具体详见第五章服务内容及采购需求。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消防专项规划,本项目所属行业为规划设计服务。

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作.并提交成果文件(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证书等级甲级);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磋商文件的获取

时间:2023518日至2023525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0层标书发售处

方式:现场报名或邮件报名(现场购买须携带公司介绍信和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邮件购买须将上述资料电子版发送至350153085@qq.com邮箱)

售价:500/

5.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5.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磋商开始时间,下同)20235301000时,地点为陕西省宝鸡市宝鸡市高新大道蟠龙路 6 号宝鸡城际酒店 4 楼会议室,具体地点以书面通知为准

5.2磋商开始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5.4递交方式:线下递交纸质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及《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

    址:陕西省宝鸡市

联 系 人:周助理

    话:0917-3252969

招标代理机构: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

    编:710075 

联 系 人:马工、杨工

    话:18629512166

8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自行采购,采购活动仍执行下列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办法详见磋商文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7.《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9.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12. 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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